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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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标准

2014年12月7日  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http://www.zhhfdcls.com/
  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和物业管理费相抵后的负数部分,业主和开发商应当分摊,那么,业主和开发商究竟如何分摊呢?
  《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那么,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共有关系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小区公共财产是为房屋服务的,与房屋不可分离,但不是为某一业主个人的房屋服务的,而是为所有房屋服务的。房屋所有人拥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尽相同,各房屋所有人对公共财产的权利则不可能相同或均等,所以,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共有应是按份共有,开发商和业主对公共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与各自拥有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相一致。《物业管理条例》按照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规定业主的表决权,说明该《条例》承认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公共财产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开发商和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就是:按各自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小区公共财产的收益和物业管理费相抵后的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