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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和强制拆迁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2015年6月12日  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http://www.zhhfdcls.com/
    2003年9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黄杉木店村村民王宝光在朝阳区政府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时浑身浇满汽油自焚,全身75%被烧伤。这是2003年8月22日南京市拆迁户被逼自焚和9月15日安徽农民因拆迁纠纷在天安门自焚之后连续发生的第三宗这样的惨剧。即使是这样,仍然没有使强制拆迁的势头有所收敛。笔者在2003年国庆节前还接到北京市某城区拆迁户的求助电话,反映该片居民已接到“强拆令”,限其过节期间搬家;据称,一年当中的“黄金周”由于时间充裕和很多人出游往往被一些政府部门和开发商选择成为强制拆迁的“黄金周”。
    然而,令人稍感欣慰的是,2003年5月以来在中国经济时报和其他新闻媒体的不断呼吁下,拆迁户以死抗争的鲜血还是换来了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的重视和保护。   
    2003年国庆节前有消息说,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牵头制定针对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司法解释,它的基本精神就是,不再支持强制拆迁。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认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制拆迁违法,应以组织强制拆迁的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部门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实际上可能导致对公检法联合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的否定。据悉,这个司法解释将在审查拆迁许可合法性、支持行政诉讼和细化货币补偿标准等方面高度明确地主张被拆迁人的权益。
    2003年9月28日陕西省人大通过的《拆迁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强行拆除房屋,并对“拆迁人违法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给予赔偿;不得采取断水、断电、断气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2003年9月24日广东省人大审议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保证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知情权和拆迁过程中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原址产权调换”制度将使被拆迁人有可能告别“回迁难”。广东省人大的一位副主任说,“强制拆迁”存在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问题;一名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说,随着拆迁过程中公权与私权矛盾的激化,相信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是一种必然。
    让许多人难以理解的是拆迁人的力量为什么如此强大、势不可挡。据上海市普陀区宏申小区的27户商品房业主2003年7月反映,该小区内住着12位高等法院的法官,还有公务员、警察、律师、老板、教师等并非“弱势群体”的中产阶级,但仍然无法阻止由各级政府施加巨大影响的强制拆迁。常言道,当利润超过100%时人就会疯狂,但如果没有行政权力的参与,拆迁就会像没有了牙齿的老虎失去原有的凶残,变成可以平等协商的正常的民事关系。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力与拆迁的干预关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拆迁人的力量和利益远远大于被拆迁人的严重失衡状态,避免法律、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恶性破坏。
    《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第8条规定把“民事基本制度”和“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列为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所谓的拆迁补偿协议实质是民事财产关系的调整,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中的合同法律关系对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应该遵循《立法法》对民事基本制度的立法规制,即根本无权调整基本民事权利也就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能以制定行政法规的形式干预合同的订立或者对私有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性处置。   
    然而现行的拆迁法规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15条、第16条等都明确规定以行政强制力干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不仅突破了《立法法》对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有损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而且也违背了国际通行的不准许行政权力介入民事法律关系的世界规则。
    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和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这两条行政和强制拆迁规定与《宪法》第13条、第39条和第5条规定,《立法法》第7条、第8条和第4条规定,《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第4条以及《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条规定相抵触,并符合《刑法》第226条、第245条和第275条对强买强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规定(详见附件1),它违反了宪法及其国家基本法律在各个层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愿、平等、公平的民事关系不可侵犯的规定。
    一个作为下位法的行政、地方法规如此全面地违反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令人震惊,它是导致拆迁户自焚等恶性事件以及规模性、颠覆性破坏法律、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因。按照《宪法》第5条和《立法法》第88条规定,建议启动《立法法》第90条规定,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行政和强制拆迁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详见附件2)。而据新华社北京2003年6月16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要求对违宪法规进行审查。
    在2003年国庆节前举行的一次拆迁问题研讨会上,有不少法律界、经济界的专家认为,2003年5月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依法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并取得了废除“恶法”的成功;对比孙志刚事件所表现出的危害性要深广得多的行政和强制拆迁问题,按照这一模式提起违宪审查,也应该是可行的;他们纷纷表示愿意在这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上签名。中国经济时报编辑部近来也收到了几份同时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针对行政和强制拆迁问题的违宪审查建议书。这些都反映了我国公民对《立法法》赋予他们的对违宪审查“提出建议”权利的自觉、珍视和运用,是人民群众对于“良法”以及良法之治的渴望与追求,也是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