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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内容存在明显违法

2014年10月17日  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http://www.zhhfdcls.com/
        1、  有违《物权法》,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  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需依法使用国有土地……”,如果直接可以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搞房地产开发等,等于在使用集体土地,故正当程序是先征集体土地为国有,此时所谓的拆迁应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以认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纯属违命题,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愿多付钱的一种借口。
        3、  乱设司法权。几乎每一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都规定了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和不服裁决的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常是地方政府规章或文件形式,却设定了诉权,把人民法院变成政府法院,地方政府私自扩大法院受案范围。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表现为,拆迁裁决生效前可采取行政强拆房屋和裁决生效后行政机构执行权,围绕着法规规定的对裁决未生效就执行质疑不断,法理上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各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私设当地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权,以政府规定代替人大立法。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人民财产安全感是否还能存在?宪法的作用难道随便消失。
        4、  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体现着政府在侵蚀被拆迁人利益。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款确定,房屋重置价评估规则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九点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原则上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1982年以前建的房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笔者接待了一案,其从解放初期到现在通过合法途经共有房屋建筑面积近800平方米,按重置价加267平方米区位价评估结果为50万元,假设开发则每平方售价6000多元,如此大的利润空间就是地方立法的产物。类似的拆迁补偿安置做法随出可见,法院裁判时时常左右为难。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立法内容违法太多,无须罗列。揭露问题的本质,开发商、政府、被拆迁人利益如何分配,立法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立法不能体现民意,矛盾当然不可避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