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证税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2015年11月6日  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http://www.zhhfdcls.com/
  【标 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87-08-11
    【实施日期】 1987-08-11
    【有 效 性】 有效
    
    全文
    
     福建省税务局:
     (87)闽税政三字第522号函悉。关于对外籍人员的房屋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外籍人员和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内地拥有的房产,应按照前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在我国境内拥有房产的外籍人员和在内地拥有房产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不在我国境内或内地居住,可由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房产税;如果其房产所有权已转让给国内亲友或有关企、事业单位,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