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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公证吗 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交税新政策是什么

2022年8月29日  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http://www.zhhfdcls.com/

  张彬,成都房地产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公证吗

随着农村的土地价值不断升高,很多农村的房屋也能进行买卖,在买卖房屋的时候,双方也会去签订相应的协议,以此来保证双方的协议是合理规范。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公证吗下面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需要公证吗不一定要公证的。

农村房子赠与协议如何公证

1、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如果赠与人赠与的房屋属于赠与人与配偶共有的财产,赠与人应当与配偶共同签订赠与合同并共同申办公证或者取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2、签订赠与合同必须是出于自愿,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因为恶意串通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3、不得以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逃避税收或者履行其他法定义务,否则,因此所导致损失及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

4、赠与合同公证书收到后,需要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要马上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赠与物为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需要到相关部门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及时接受赠与物,不及时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一旦出现预料不到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已负责。

农村房子赠与协议在哪里公证

需要提供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相关意见的证明,才能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有关手续。

1、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2、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赠与人的身份证件;赠与书;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3、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4、农村房屋赠与子女的,首先需要子女与房屋所有人都是同一村集体的成员,户口在同一村。不是同一村村民的,不能赠与房屋所有权。

5、赠与房屋的,需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才能生效。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过户手续包括:双方签订赠与协议;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局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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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交税新政策是什么

房屋过户主要有三种方式:继承、赠与、买卖。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及操作流程,所需要缴纳的费用也各不相同。那么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交税新政策是什么接下来由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直系亲属房产过户新政策等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2020年直系亲属房产过户交税新政策是什么

直系亲属过户房屋也属于以下政策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西藏、宁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成都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