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公证税收

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哪些?

2017年8月9日  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http://www.zhhfdcls.com/
正文:
1、什么是土地增值税?何时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
  国务院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
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及其他组织。
3、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都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
(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的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2)转让房地产的,只对转让后取得的增值收入征税。虽然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但没有增值收入,如:通过继承、赠予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只对转让房地产的征税,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4、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3日内。
5、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凡在本市转让在京房地产的单位,向转让项目的企业核算地或注册登记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在本市转让在京房地产的个人,向房地产坐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本市境内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区的,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6、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款是如何计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