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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税的新规定是什么 全国严查违规征税

2021年10月8日  成都房产建筑纠纷律师   http://www.zhhfdcls.com/

  张彬,成都房地产纠纷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房产交易税的新规定是什么

根据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列出的二手房交易税费才是目前正在征收的税费,按照旧政策写出的税费都是过时的。根据房产交易税新政策,二手房交易税费主要包含税金和税费两部分,其中税金部分以住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为主,辅以其它税金。

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住房营业税,新政策以京版为例:

此前成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出售价与购买价差额的20%征收,也可以按照本次房屋交易价的1%征收。现在,成都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依旧按照2013年发布的京版国五条细则征收:“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

也就是目前成都二手房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只要能核实房屋原值,均要按照×20%的方法计算,不能核实原值的,个税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公式中的“房屋原值”因房源情况不同需分情况考虑。根据《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4类房源房屋原值如下: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房改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公式中的“合理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包括了对房屋的装修费、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和住房营业税相似的是,二手房交易税费中的个人所得税也有免征条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2013年发布京版国五条时,特别重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满五唯一”的政策沿用至今。

其中“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买的除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房产交易税之契税新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如购房面积超过90平,减半征收契税;如购房面积不足90平,按1%税率征收契税。

简而言之,一般情况下,一次购房90平米以下按1%税率征收,90-144平米1.5%,144平米以上3%;二次购房都是3%,不分面积。

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房产交易税之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

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

转让自用住房免税,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税费新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产权登记费即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房屋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如下:

1.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2.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5.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6.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7.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8.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9.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第二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交易手续费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为每平方米6元。2008年11月0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交易手续费暂减半征收。

土地登记费按照每宗交易38元来计算。测绘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6元计算。评估费按照评估价格的0.3%~0.5%进行收取。

全国严查违规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发布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规划。在未来两年,国税总局将针对重点行业和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并强化对税源的监控。

本月起全国严查违规征税

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4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执法检查重点将集中在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税法;各地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减税、免税、退税、抵税的问题;有无违规批准汇总纳税、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问题;有无违规审批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有无不征、少征、漏征税款、少计滞纳金的问题;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各类开发区、科技、教育、民政福利企业、外商生产性投资企业等,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扩大范围适用税收政策的问题。

国税总局表示,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房地产等行业面临重点检查

国税总局表示,当前税收领域存在着秩序比较混乱、管理相对薄弱的问题,偷、逃、骗税及虚开、倒卖、非法印制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还较为突出,有的还比较猖獗。

《规划》透露,未来将有的放矢地在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的行业和税收征管相对薄弱的区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力量查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遏制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每年选择若干个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着重对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户进行检查。同时开展对重点地区的税收专项整治。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摩托车生产及销售企业、房地产企业、实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生产企业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是:继续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加大查处利用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法偷逃税案件的工作力度。着重对利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进行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治理。打击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端掉作假窝点,铲除不法团伙,摧毁假发票销售网络。

多举措强化税源管理

国税总局此次发布的《规划》透露,税务系统未来将通过收入分析,完善信息系统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国税总局表示,税务系统开始试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结合税收实践不断改进评估方法,逐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纳税评估模型库。通过纳税评估,不仅掌握纳税人情况,还要掌握税源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税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税务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服务业、娱乐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中逐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